1、投资形式
以中外合资和合作形式设立,暂不得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
2、经营业务范围
1)旅行社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3、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约折合50万美圆);
2)外国旅游经营者应符合的条件为:
A、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B、年旅游经营总额达4000万美圆以上;
C、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3)中国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为:
A、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性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4、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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