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TAG: 代表处设立
-------------------------------------------------------
如果您在公司注册、商标申请、税务、企业年检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请先选择您要办理业务的所在地与我们当地的客服人员联系:
北京公司 海外公司 上海 深圳 长春 其他省市
欢迎与我们“北京”的客户经理联系:
欢迎与我们“海外公司注册”的客户经理联系:
欢迎与我们“长春”的客户经理联系:
欢迎与我们“国内各地”的客户经理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