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绿色通道

联系我们


    外资服务部: 业务范围
  • 服务专员:于先生,QQ:583274548 服务专员:于先生,MSN: yuhaiyang0313@hotmail.com
  • 移动电话:15210088903(于经理)
  • 咨询热线:010-63876245
  • QQ:583274548
    内资服务部:业务范围
  • 服务专员:于先生,QQ:583274548 服务专员:于先生,MSN: yuhaiyang0313@hotmail.com 服务专员:于先生,Skype: zhuce100.com
  • 移动电话:15210088903(于先生)
  • 固定电话:010-63875528-803
  • QQ:583274548
在线服务:北京公司注册,公司注册,代理记帐,税务代理,财税咨询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公司注册,北京外资注册,北京内资注册,北京代表处注册,海外公司注册 在线提问 北京公司注册,北京外资注册,北京内资注册,北京代表处注册,海外公司注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 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 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 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 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 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 住所使用证明; (五) 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10月9日 颁布

(编辑:中国注册网)

在线提问:北京公司注册,北京外资注册,北京内资注册,北京代表处注册,海外公司注册 在线办理业务:北京公司注册,北京外资注册,北京内资注册,北京代表处注册,海外公司注册

-------------------------------------------------------

如果您在公司注册、商标申请、税务、企业年检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请先选择您要办理业务的所在地与我们当地的客服人员联系:

北京公司 海外公司 上海 深圳 长春 其他省市

欢迎与我们“北京”的客户经理联系:

外资业务·商标·双软·高新

内资业务

欢迎与我们“海外公司注册”的客户经理联系:

海外公司注册[香港、新加坡、BVI、美国、英国等]

欢迎与我们“长春”的客户经理联系:

长春公司注册:

欢迎与我们“国内各地”的客户经理联系:

中国各地公司注册[内资公司、外资公司、外资代表处等]

相关业务

|北京内外资科技企业注册|贸易|咨询公司| 北京外资代表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北京内资公司注册|北京注册内外资公司|工商年检|北京工商年检|外资年检|外汇年检|代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注册外资企业|外企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审批|注册外企公司|工商注册|代办内外资公司|一般纳税人审批|工商注册|北京办照|代办执照|北京外资注册|注册内外|内外资企业注册|代办工商执照|独合资企业注册|外资企业注册|一般纳税人审批|北京公司注册|Beijing Company Register|北京外资注册|Beijing WFOE|北京内资注册|北京代表处注册|Beijing RO,海外公司注册|企业投资策划|INVESTMENT PORTFOLIO| |企业财税规划|FINANCIAL PLANNING AND TAX LAYOUT| |企业并购重组|MERGER AND ACQUISITION| |企业规划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 GUIDE| |中国公司注册|CHINA COMPANY REGISTRATION| |美国公司注册| USA COMPANY REGISTRATION| |中国商标注册|CHIN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香港商标注册|HONGKONG TRADEMARK REGISTRATION| |法国公司注册|FRANCE COMPANY REGISTRATION| |法国商标注册|FRANC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美国商标注册|US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英属处女岛公司注册|BVI COMPANY REGISTRATION| |英国公司注册|UK COMPANYREGISTRATION| |萨摩亚公司注册| SAMOA COMPANY REGISTRATION| |韩国公司注册|KOREA COMPANY REGISTRATION| |韩国商标注册|KORE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意大利商标注册|ITALY TRADEMARK REGISTRATION| |香港公司注册|HONGKONG COMPANY REGISTRATION | 工作准证明| WORK PERMIT |银行资信证明| |律师公证|NOTARIZATION | |银行开户 |BANK ACCOUNT|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