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公司投资者现金垫付
公司在发生费用支出时,由投资者以现金形式先行垫付。如果公司已经有确定的名称,发票的抬头写公司的名称;如果公司还没有确定的名称,发票的抬头要写投资者名称。公司租用办公场所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如果公司已经有了确定的名称,要以公司名义签定租赁合同;如果公司还没有确定的名称,要以投资者名义签定租赁合同,待公司有确定名称后,再更改租赁合同。
提示:投资者垫付的费用支出,可计入公司开办费用,不能作为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
公司可以用经营资金归还投资者垫付的费用。
小金额费用支出建议用此种办法,操作简便
2、 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账户
公司取得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先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账户,得到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到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投资者可以将公司筹建期间需要的资金汇入专用帐户,投资者可用帐户内资金支付筹建期间费用支出。
申请资料清单: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内容包括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
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提示: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
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
账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操作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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