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持续四个月时间,各企业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否则,将有可能面临专项税务稽查并承担偷税的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定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向地税部门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年亏损数额超过5万的纳税人),应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五)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六)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七)纳税人本年度申请税务部门审核退还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应附送应退企业所得税的鉴证报告。
(八)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产设备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报告。
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未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或者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应当另行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对此,各企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1月至4月期间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关系到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纳税安全,关系到企业是否将面临税务稽查部门专项调查和纳税评估的重大问题,应当选择管理规范、业务水平较高、商业信用较好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鉴证服务。
本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批懂会计、懂税务、懂法律的注册税务师,管理科学规范,专业水平过硬,商业信用良好。将给予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咨询热线:010-63875528-805,13810376898,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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