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先核准
(一)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三)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六)原冠省名的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登记
(一) 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分公司 [6]新设(解散)合并 [7]新设(解散)分立
(二)变更登记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 [5]实收资本 [6]经营范围 [7]公司类型 [8]营业期限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0]股东 [11]分公司 [12]吸收(存续)合并 [13]存续(派生)分立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分支机构 [3]营业单位 [4]合伙企业 [5]合伙分支机构 [6]个人独资企业 [7]个独分支机构 [8]农民专业合作社 [9] 农合分支机构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2]住所(经营场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 [5]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 [7]经营期限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 [9]非法人分支机构 [10]营业单位 [11]合伙企业 [12合伙分支机构 [13]个人独资企业 [14]个独分支机构 [15]农民专业合作社 [16]农合分支机构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分支机构 [3]营业单位 [4]合伙企业 [5]合伙分支机构 [6]个人独资企业 [7]个独分支机构 [8]农民专业合作社 [9]农合分支机构
五、企业备案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公司清算组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 [5]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6]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
六、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母公司名称 [3]住所变更 [4]成员变更 [5]变更集团母公司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七、其它登记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2]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外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公司) [4]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八、证照管理
[1]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2]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 [3]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一)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应当提交原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返回目录
(二)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出证专用公章)
(5)原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的公司名称时必须提交。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合伙自然人,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可以劳务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亦称两合合伙)企业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由其执行合伙事务。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得以劳务出资。
2.全体合伙人签署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 返回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其组织形式可表述为“厂”、“店”、“所”、“行”、“室”等,但不得带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2.投资人签署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全体设立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原冠省名的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文件;
(5)企业章程
(6)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时必须提交。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SPAN style="mso-bookmark: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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