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说,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通知指出,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此外,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通知表示,应依据有关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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